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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公益诉讼全面开展4年提起诉讼近2万件检察公益诉讼中,诉前实现公益保护是最佳司法状态,起诉案件的数量在所有立案办理的案件中占比不算高,但其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后手”,增强了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指引各地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于“硬骨头”“老大难”案件敢于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强化监督效果。此次选取了12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11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在领域上涵盖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文物保护等领域。据统计,从年7月至年6月,检察公益诉讼已全面开展4周年,共提起诉讼件,包括行政公益诉讼件,民事公益诉讼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件),从领域分布来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件,占71.97%;食品药品安全件,占21.25%;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件,英烈权益保护45件,其他件。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说,发布的案例对于公益诉讼实践中一系列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给出了具有指引性的法律认定标准,对于社会大众、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如何更好守法执法司法、共同加强公益保护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一、民事公益诉讼(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1、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卫某垃圾厂、李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锰业有限公司等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3、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固废处置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5、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6、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开、肖某波违法占用溶洞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7、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8、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食品药品安全9、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三)英烈权益保护11、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诉唐某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四)产品质量安全1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二、行政公益诉讼(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1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1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15、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履行自然保护区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16、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17、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林业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18、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渔业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19、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矿山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二)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0、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21、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三)安全生产22、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四)文物保护2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一、民事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01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卫某垃圾厂、李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刑事检察职能衔接,提高案件调查取证效率和质量。探索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先予执行程序,保障受损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个人独资企业广州市花都区卫某垃圾综合处理厂(以下简称卫某垃圾处理厂)设立于年10月,年1月起,李某强担任该厂实际投资人、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李某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填埋于厂区山体。垃圾倾倒、堆砌到一定高度之后,再在上面堆一层浮土,用机器压平,然后再堆上垃圾,近十年时间,形成一座“垃圾山”,直至年8月被花都区环保局责令停业,倾倒区域植被严重破坏,土壤、地下水污染短期内难以自然恢复。
年2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花都区院)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案卷显示案情复杂、涉案环境损失较大,遂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广州市院)报告。年9月,广州市院成立两级院办案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于年9月29日发出诉前公告。在调阅刑事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办案组采取现场走访、专家咨询、实地丈量和无人机航测等措施开展调查,初步判断垃圾数量、污染程度、造成损失远超违法行为人供述。经充分研讨后,花都区院委托广东省地质测绘院对涉案场地垃圾数量进行测算,委托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对垃圾方量的内容、数量、比例等指标作进一步区分和细化,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经测算勘察和鉴定评估,受污染场地面积约3.88万平方米,垃圾倾倒量约39.3万立方米,重量24.78万吨,将涉案场地恢复至基线状态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万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35万元。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年7月16日,广州市院依法建议对卫某垃圾厂、李某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强名下全部财产超过一千万元。年7月2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年9月12日,花都区院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五个单位分别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涉案违法行为。各行政机关全部采纳建议内容,及时启动垃圾清理和环境整治工作。历时3年,共清运固废及固废污染土壤多万吨,清理渗滤液多立方米。基于当地政府已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修复,法院采纳广州市院《先予执行意见书》,于年8月21日作出裁定,裁定先予执行两被告名下财产,用于支付修复费用。
垃圾清理作业中
基于生态环境实际修复费用已由政府采购合同所确认,广州市院于年7月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卫某垃圾处理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31亿余元,李某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庭审中,李某强提交书面忏悔书,表示愿意采取一切补救措施,配合做好环境修复工作。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查封财产已全部划扣、拍卖用于支付修复费用,两被告在广州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向社会公开道歉。目前,涉案场地垃圾已清除完毕,基本实现复绿。
年7月24日,检察官办案组利用无人机勘验修复现场。
检察机关在诉前采取措施冻结被告千万资产,确保判决“不打白条”;通过督促当地政府先行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场地进行整治,探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先予执行程序,保障环境修复执行落实到位。依托两级检察院一体办案,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案件同步审查、证据互通转化,刑事侦查搜集的证据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基础,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失证据对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也起到支撑作用,推进受损环境及时修复、警示震慑潜在污染者。
0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锰业有限公司等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全链条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调解
针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且行政机关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参与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全链条违法行为人污染环境的公益损害责任。
钦州港“5·12”硫酸泄露现场
年9月至年3月,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广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某化工(防城港)有限公司主动联系柳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某运输有限公司收集、交易废硫酸,熊某某居中介绍,将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某能源有限公司、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硫酸销售给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并由广州某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贵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何某、关某某等安排车辆运输到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厂区。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共收集、贮存废硫酸.89吨,贮存于该公司厂区自建的储罐中。年5月12日,该公司自建储罐因倒塌导致罐体破裂,罐内废硫酸现场发生泄漏约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涉案的废硫酸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该泄漏事故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造成损失.05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3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75万元。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约5.5万吨酸泥被转移到钦州市某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待进一步无害化处置。
该案刑事案件部分被高检院和原环保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钦州市院)同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动联系并发函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及时妥善处置事故应急处置中产生的酸泥,避免二次污染事故发生等。经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出具修复方案,明确修复费用为.05万元,其中应急处置阶段投资费用.26万元、暂存于填埋现场的硫酸泥处置费用为.79万元。因本案造成损失大、违法行为主体多,各违法行为主体持推诿、观望态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复函检察机关表示其暂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年3月22日,钦州市院经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和3名自然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05万元和承担鉴定费.1万元;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期间,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调解。法院经与本案所有涉案主体进行沟通,最终明确除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无赔偿意愿、一名违法行为人无法取得联系外,其他违法行为主体均有赔偿意愿。经协商,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2名违法行为主体愿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万元。钦州市检法两院将与违法行为主体沟通赔偿的情况反馈给生态环境部门,经研究认为调解赔偿金额可以确保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确保本案受损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前提下,钦州市院与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和2名自然人达成调解,上述违法行为人通过分期赔付的方式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年5月9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同年6月9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05万元及承担鉴定费万元,关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通过《钦州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目前,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2名被告已赔付到位万元,钦州市政府也已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并确定酸泥无害化处置的实施单位,修复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与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并以检察公益诉讼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补位兜底,探索将有调解意愿的被告与无调解意愿的被告分别处理,同意有赔偿意愿的企业分期赔付,既兼顾了其自愿负担环境污染责任的意愿,也符合不同被告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经营状况,在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也给企业发展机会,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持续发展,同时保障案件的监督效果。
03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黄河生态保护民事调解替代性修复
检察机关主动服务黄河保护国家战略,以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排污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在向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时,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形式,有效促进环境治理修复,并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年至年,山东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分别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5吨、.98吨工业含酸废水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寇某汉、寇某伟,两人将其中绝大多数废水非法倾倒进河南省范县城市污水管网,部分残存废水存于某厂区罐体内。因范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工业含酸废水的能力,废水排入黄河的支流金堤河内,对金堤河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工业含酸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年7月14日,范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追究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范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且公益损害较大,遂将该线索上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濮阳市院)。濮阳市院于年8月20日立案,经公告未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濮阳市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公司的经营资质、股东变更、近几年的税务缴纳明细、被行政处罚等情况,并深入其公司暗访,了解其经营情况。查明二公司均正常生产经营,具备赔偿能力,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进入范县污水处理厂现场调查,查看污水处理流程,并调取案发时段污水处理的相关技术指标,与以往非污染时段进行比对,确定指标异常程度;在金堤河的污水排入口、金堤河附近渗坑进行现场勘查,查看污染面源范围及渗坑经过污水渗透后的环境情况。经委托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法,综合本案的污染面积、社会治理成本、应急处理费用、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时间等因素,认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损害的三倍来计算赔偿数额。
年11月13日,濮阳市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化工公司将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万元,赔偿因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害11.万元、应急处理费89.万元;判令生物公司将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万元,赔偿因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害5.万元、应急处理费43.万元,罐体内残留废液处理费13.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公益诉讼起诉人
年7月9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两被告是否明知他人无处理资质仍委托处置、交付的工业废水是否为废酸类危险废物、范县污水处理厂是否具有处理废酸的能力、金堤河环境受损害的程度以及修复环境所需的修复费用等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审理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暴发,两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主动向法院申请调解,濮阳市院为响应“六稳”“六保”、尽快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以全部实现公益诉讼请求为基础,同意进行调解。年4月10日,经法院主持,濮阳市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化工公司分二期支付治理费用.万元和.4万元,生物公司分二期支付治理费用.万元和.万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如二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明显降低环境风险,其技术改造费用可以申请抵扣赔偿费用,二被告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亦可申请抵扣。年11月20日,二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截至目前,化工公司已支付各项赔偿金.万元;生物公司已支付各项赔偿金.万元。
本案系检察机关针对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废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检察机关在办案时,既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被告申请调解并愿意积极赔偿、主动修复生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同意调解,并协同法院积极探索分期赔付、购买环境责任险、技改升级等折抵赔偿费用,增强高风险化工企业修复生态环境能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04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固废处置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进口固体废物消除危险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跨区域取证、聘请专家辅助人、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固定证据,追加源头企业为被告,成功追究污染者对“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变了由政府为污染者买单的困局,为“洋垃圾”治理提供了检察方案。
年10月,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为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进口铜污泥.66余吨。上述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后滞留港区,无法退运,海关代为处置手续繁杂,固废持续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均因走私废物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于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立案后,三分院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证实涉案固废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涉案固废进口单位在浙江,进口港为上海,加工利用企业在安徽。三分院分别走访调查了源头企业、上海海关等多家单位,决定将购买固废的安徽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固废处置公司)与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固废进口的源头性治理。
经民事诉前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三分院于年6月27日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余万元。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
同年9月6日,三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各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二是本案的处置方式及费用是否合理。三分院认为,四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由某固废公司确认进口货物并支付了货款、薛某在境外组织货源、宁波某贸易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证、黄某某负责报关和国内运输,四被告在购买和进口固体废物中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铜污泥已在刑事案件中予以没收,无法退运,根据相关法规应作无害化处置。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价格认定中心均为专业机构,对处置费用做出的意见合法合理。三中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固废处置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年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三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员出席法庭。除了一审争议焦点外,二审还围绕涉案固废被海关查扣是否还应承担公益损害责任进行辩论。检察机关认为,对于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违法者仍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因铜污泥已无法退运,为避免环境污染隐患而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无害化处置,相关费用属于为消除危险而产生的处置费用,上诉人与其他各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处置费用得以执行到位,上海海关委托专业单位代为处置了涉案固体废物。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将实际进口“洋垃圾”者列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从刑事和公益诉讼程序全面追究了走私“洋垃圾”的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对于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污染者对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加源头企业违法成本,让纳税人不再为违法者“买单”,彻底打击非法进口“洋垃圾”牟利的行为。
05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民事公益诉讼海洋保护非法采砂专家意见等值分析法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虽然未直接盗采海砂,但违法加装采砂设备出租他人盗采,或者配合盗采、同步承运海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所有违法者的公益损害责任,并督促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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