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制药设备 >> 制药设备前景 >> 谈谈对GMP指南第二版数据可靠性的
版《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以下简称GMP),已经颁布实施10多年,在近十多年的时间里,药品生产与监管的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需要业内专业人士去学习,特别是有关所谓的“数据”概念与相关技术,更是最近几年的一个热点,最新出版的《药品GMP指南》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分册》,专门增加了一章《数据可靠性的整体策略》章节,论述对一领域进行总结,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该章节分为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数据可靠性的实施策略二大部分,特别是在第二部分较详细的对所谓的“数据可靠性”的生命周期策略、评估策略、质量系统的保障及质量文化与数据可靠性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内容中间有一个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美国FDA警告信案例》。
看完整个章节,突然有几个疑惑?
疑惑1:“数据可靠性”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文章提出的“数据”、“数据可靠性”等名词并未在《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定义。特别是文中一开始提出“GMP包括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的法律条款,强调了数据从产生到销毁全生命周期内的管理要求。”,这一说法,明显与目前的《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说法完全不符!这个与业内长期流传被杜撰出“数据完整性”一样,缺乏法律依据。文中提到的数据与数据可靠性,显然参考借鉴了世卫组织与国际相关组织关于数据与记录管理的指南。但作为一个用于药品研发与生产企业工作重要参考资料,《药品GMP指南》文中并未对数据与记录的相互关系与管理要求进行足够的说明与明确的阐述,导致这一部分章节内容所述的内容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存在的概念混淆,这很容易引起业内的误导与错误理解。
国外的相关组织的技术指南文件,普遍存在二个特点。一方面普遍存在将记录与数据没有进行定义与区分,特别是将“记录“与“电子数据”混为一谈,引起行业对“数据管理”的争议。另一方面,欧美长期受普通法系文牍主义的影响,记录体系均较为完备。对“数据”记录的载体的“记录”,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使得指南文件规定出现了较大的空白地带,在相关技术指南颁布后,并没有进一步有效解决所谓的“数据”的ALCOA原则,做到可追溯、清晰可见、同步及时、原始、准确”实现,也导致这些杜撰出的“数据完整性”错误的概念至今流传。
疑惑2:关于数据与记录的术语缺乏专业与准确的定义
文中引入了数据、记录、纸质数据、电子数据等大量新名词与新说法,但其定义不明或不妥。特别是没有对“数据”与“记录”进行定义与区分,在文中,把“数据”与“记录“混为一谈,导致后续的论述,将”数据“与”记录“二个不同范畴的管理技术手段混淆,导致内容逻辑上出现错误。例如:如果将”数据“的定义为GXP活动期间记录与产生的、可完整重现和评估GXP活动的所有原始记录及其真实副本,以及后续处理产生的信息。那其定义范围过于模糊,
在药品研发与生产过程中,药品监管与企业都是通过“记录”这一载体形式,进行法规符合性的检查与自证。比如高效液相色谱作为重要的质量控制仪器,其计算机系统从检测数据的建立、处理后生成了一组数据,最终根据规定的报告形式,形成可供阅读的图表以及相关检测的基础信息,最终形成“记录”上的一个或一组“数据”。因此,在讨论”数据“管理,及需要将”数据“的定义,同时需要理清楚与记录关系。
对于自证与检查证据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其面相无外乎均为相关“记录”。这些记录按照类型,可分为反映信息与业务全貌情况的台账记录;记载关键工作内容、时间与操作人的日志记录;用于传递与识别工作信息的标签记录;用于证实与追溯的流程性记录;以及进行工作总结与汇总用途的报告记录。各种记录用途不同、类型各异,但相互关联、相互契合,构成一组或多组可以完整重现GxP业务活动时间、资源、顺序、过程、结果与人员的证据链。
疑惑3:将“纸质记录”、“电子记录”与“电子数据”的技术措施,使用统一技术手段进行描述的理论与实践依据是什么?
文中通过ALCOA(数据原则)+CCEA(数据管理原则)的原则将现实中纸质记录、电子记录、电子数据等不同记录载体与载体信息(数据)的原则采用无差别化的描述,忽视了纸质记录与电子记录二种不同载体的记录原理、记录文件以及填写(录入)后的记录的控制手段,存在巨大的技术手段差异。同时也没有对数据来源与用途的“数据”进行区别对待,导致都是按照所谓的“计算机化系统”的手段进行阐述。
在文中花了较大篇幅对制药企业并不常用的所谓“电子记录系统”进行了要求,但目前制药企业数据(记录)管理存在的缺陷主要是纸质记录模板涉及的关键项目确定草率、有效信息缺失,其纸质记录系统的设计、印制、受控管理粗放,导致追溯性差、发放范围失控。同时对“电子记录”规定要求缺乏专业化的介绍。如制药企业常见的计算机化系统可分为自动化生产控制设备、质控仪器计算机化系统与信息化管理系统,每一类仪器设备的电子数据产生原理、读取、存储与查阅的方式迥异,
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有据可查是实施GXP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持有人的基本要求。持有人为证明其满足法规符合性要求,需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可追溯的必要证据。依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证据可能是有关“数据、资料、样品、证明”或“记录”。因此,不论《药品GMP指南》与相关技术文件编写,还是在各类研讨会演讲者、以及进行从事此课程培训的专业老师,应该注意到,目前药品研发与生产领域对于记录与数据管理的理解与实施难点,主要集中在:
一、是如何厘清数据与记录的法律依据关系。二、是法规管理的范围与企业的实际运作应如何衔接。三、是技术层面如何对纸质记录与电子记录提出管理要求。四、是行业中的数据管理概念滥用与检查的无边际化现象等问题。只要解决了这些疑惑,才能彻底解决当前记录管理现状。一是,企业忽视记录与数据关系,淡化药品研制与生产企业的基础技术管理,导致这些原因造成企业记录体系不健全,记录管理缺失,关键记录项目缺失、记录内容不完整、未对记录进行有效控制等。难以对药品制造与检验过程开展追溯与调查;关键的对记载原始记录的台账、日志不采取有效的印制与发放控制方法,便于任意更换记录。二是,在当今逐步引入了大量计算机(化)系统的同时,对计算机(化)系统并未按照国际惯例与行业共识进行分类要求。造成实际工作出现的两个极端:一方面,大量声称的“电子记录”是一个可控的记录方式,但现实工作中,却采用了更不可控,且具有欺骗性的电子化手段,为记录造假提供了更隐蔽的技术手段,增加了药品监管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将自动化设备、业务辅助设备中用于在线控制或传感显示的计量读数,与“电子记录”、“电子数据”概念混淆,人为增加了不合理、不科学的技术要求。比如给清洗洁净服的洗衣机增加权限设置与审计追踪模块,不仅加大企业负担,也损害药品监管部门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