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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有

发布时间:2023/8/7 13:19:19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哪些区别?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

发明人既可以选择申请专利又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发明,不过,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发明的范围、力度是不同的。

第一,专利权具有期限限制,一般是20年,而商业秘密理论上无期限限制,不过,商业秘密可能因泄密而失去保护。

第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窄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使他人独立完成了某项发明,他人未经授权,专利权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项专利发明,相反,商业秘密法只禁止他人侵占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因他人的独立发明或者反向工程而失去保护。

第三,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专利申请既耗时又耗力,专利代理人起草格式化的法律文件,划定专利权的范围和界限,披露技术方案,以便相关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可以实施该技术方案,技术方案还应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专利的初始申请一般会被驳回,所以,申请人需要不断修改专利申请书,以便专利说明书的技术方案达到可专利性的标准。相反,商业秘密不要正式的申请和注册程序,商业秘密只需要权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持技术或者信息的秘密性。专利诉讼耗费巨大,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发明人可以避免专利申请的成本、风险、专利商业化的成本,而商业秘密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雇佣合同和实施保密措施降低维权的成本。

第四、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最大的不同是发明技术公开披露的量。商业秘密性质上不能被广泛地披露,一旦为众人所知,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相反,专利发明必须向公众公开,专利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必须使得相关的熟练技术人员可以实施之。发明人常常通过专利或者学术论文公开技术发明,不过,发明人有时则希望维持技术发明的秘密性,阻止其他竞争者改进发明,以便追求利润最大化,现实情况是,技术秘密容易泄露,例如:某个新产品一旦投入到市场,新产品中的技术秘密就很有可能被泄露了,因此,发明人常常选择专利保护发明。然而,有些情况下,商业秘密则更适合保护发明,例如:食品、纺织、造纸、石油、化工、橡胶、塑料、冶矿、金属、机床、电子设备、汽车、电力、半导体和航海设备等行业最适合商业秘密保护技术发明。另外,大量调查案例表明,优先适用商业秘密还是专利保护发明,因发明类型和发明行业而不同,商业秘密最适合于保护方法发明,专利则最适合于保护产品创新;商业秘密更适合于软件、制造业、化工领域发明,专利则更适合于保护制药、消费产品和产品发明。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

与专利保护相比,商业秘密保护发明具有如下优势:

1.商业秘密与公共产品市场失灵

与不动产不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无形财产,土地会因过度使用而耗尽,而信息是一种可以无限使用而不损耗的资源,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轻易排除其他人的使用,不具有竞争性———不会因使用而消耗,信息与公共产品类似,是因为信息可以轻易复制———不具有排他性,可以无限使用———不具有竞争性,因此,经济学家常常把信息当作纯粹的公共产品。

因为很难获取产品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法律管制,包括信息(发明)之类的公共产品将会面临供给不足的问题,信息(发明)供给不足是因为竞争者可以以较低成本复制信息,使得创新产品的市场价格趋近于边际成本,理性的投资者就不会继续投资于知识创新。专利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就在于公共产品理论,因为发明具有非排他性,如果没有专利保护,新的发明将会供给不足,专利制度使得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发明成为私人产品———发明专利,通过专利保护,发明的市场失灵问题得以克服。

如果发明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公共产品理论就不足以支持专利制度。

第一,商业秘密不会面临公共产品的排他性问题,商业秘密自身的秘密性就具有排他性,商业秘密不需要专利制度那样的非市场化的激励措施,发明人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而不是专利权的排他性收回成本,技术秘密不为众人所知,持有人可以利用技术秘密的市场交易机制。商业秘密虽然不会改变信息(发明)的公共产品性质,但是,问题不是信息(发明)的公共产品属性,而是是否能够克服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问题,发明人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发明,就可以避免市场失灵问题。

第二,有些情况下,专利不是排他性保护的最佳手段。专利制度必须克服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问题,而界定或者查证专利权利范围困难重重,商业秘密性自身具有排他性,不会遭遇公共产品类似的问题,商业秘密的自然排他性可以部分替代专利实用主义理论。所以,商业秘密可以部分替代专利,这样,削弱了专利激励理论的鼓励创新功能,只剩下奖励功能没有受到影响。

2.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发明创新

(1)商业秘密有利于研发竞争。秘密性保护的主要好处是提高了研发者之间的竞争水平,公共政策包括专利法应该鼓励发明竞争,而不是阻碍之。专利使得发明人控制了发明的正外部性,同时,也控制了发明的改进和新的使用方法,专利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专利技术的改进,有些情况下,专利有利于发明创新,有些情况下则不利于发明的商业化和改进。相反,商业秘密持有人没有排他权,如果他人独立开发出来了相同或者相似的秘密技术,技术秘密的价值就会急剧下降,因为技术秘密的排他性使用不存在了,反向工程也可能破坏商业秘密的排他性。

那么,是竞争还是垄断有利于发明创新?许多行业有赖于竞争激发发明创新,专利期限的确定性保护可能不利于发明创新,而商业秘密因为可能随时泄密,却可能促使持有人不断改进发明和商业化。发明被授予专利之前,竞争者之间竞相申请专利,专利制度符合德姆塞茨的信息费用交易理论。专利展望理论鼓励发明的尽早公开。攻击性专利可以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力量,不过,攻击性专利有利于竞争的基础在于发明的秘密性,攻击性专利有利于发明创新的两个假设是:第一是攻击性专利使用许可市场化程度高,富有活力,而事实上并非如此;第二是攻击性专利有利于后续创新者,事实是,在先的攻击性专利不利于后续者的创新,专利租值耗散理论解释了广泛的专利授权不利于后续创新,还有,在先专利权利界限模糊,在先专利权人分享后续发明成果都不利于后续发明。

商业秘密不会降低竞争者研发的积极性,发明人也不用担心专利侵权或者专利强制使用许可,商业秘密利用竞争推动了发明的商业化和改进。

(2)商业秘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与专利相比,商业秘密的行政管理成本更低,专利局每年审结专利数量以十万计,还有大量积压待审案件,平均下来,每件专利审查时间很有限,这样导致了大量无效专利的授予,而商业秘密不需要专利局审查,省却了行政管理成本。另外,专利申请成本高昂,而商业秘密节省了发明人的申请费用,发明人可以把节省的费用投入新技术研发。专利保护的成本比专利制度的行政管理成本更高,专利权人和专利侵权人每年承担了大量的专利诉讼成本,专利案件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国家不得不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处理专利上诉案件,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成本大约是同等大小专利案件的三分之一。最后,商业秘密避开了专利领域常见的寻租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专利制度滥用现象普遍,专利钓鱼者热衷于专利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商业秘密不禁止他人的独立发明,不存在寻租目标。

(3)商业秘密激励创新。商业秘密除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鼓励技术竞争之外,还可以填补专利发明的空白。

首先,商业秘密保护发明和专利保护发明对权利人具有不同的的价值,例如:权利人选择专利保护一种新药品,而不是商业秘密保护,因为,他人可能通过反向工程,了解新药品的配方,而商业秘密不能阻止他人仿制药品,如果发明人选择专利保护新药品,他人未经药品专利使用授权,不得仿制之。相反,同样一种新药品的生产工艺,如果涉及新药品化合物的加工温度,权利人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更合适,因为,权利人不必支付专利申请费,也不必时时刻刻监控竞争者是否侵害新药品专利权。很明显,商业秘密也能鼓励创新,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S可能大于专利的经济价值P,事实证据表明,从19到20世纪只有15%到20%的发明被授予了专利,有些创新领域发明专利授予的比例更低,大约是5%。而有些创新领域因为反向工程技术发展很快,专利授予的比例也会随着提高,例如:化工行业从年到年,随着反向工程成本———效益的提高,发明专利化的比例从5%增长到近20%。同时,其他行业,例如:机器制造的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困难,该领域发明专利化的比例一直比较高。

3.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优势

商业秘密法没有专利法那样的强制公开披露制度,秘密一旦泄露,就丧失了商业秘密法保护的可能性,但是,与专利披露原理相比,商业秘密法也鼓励技术信息披露,不过是更具有针对性的披露,如果持有人采取了最低水平的保密措施,就可以阻止他人非法侵占商业秘密,相对于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成本降低了许多,这样有利于技术秘密的商业性使用,持有人更愿意通过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方式向协议方披露,商业秘密没有专利那样的固定保护期限,随时可能泄密,这反而促使了持有人不断改进秘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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