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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检测结果所引发的思考
网络图片仅作示意
众所周知,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和船体附着物是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媒介物,船舶压载水所造成的生物入侵问题已被列为海洋环境四大危害之一。为了有效制约压载水外来物种的携带入侵,国际海事组织(IMO)于年在伦敦IMO总部召开关于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会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公约》)。
船舶压载水公约概述
年10月28日,IMO新G8规则正式生效,也就是安装于年10月28日或之后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压载水管理系统审批规则》(BWMSCode)进行审批。新G8规则和USCG的规范基本上保持了一致,在针对压载水处理系统的生物有效性、检测方法等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年11月16-20日,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75届会议(IMOMEPC75)正式通过了《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修正案》,要求系统在交付前须经由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进行生物有效性检测。
年3月22-26日,IMO污染预防和响应分委会(PPR)第8次会议通过的《压载水符合性监测装置验证规程(草案)》,规定BWMS安装调试试验验证于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
按照公约修正案规定的时间表和IOPP的换证计划,所有船舶在年9月8日之前都必须安装使用符合IMO型式认可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对船舶所携带的压载水进行处理,满足公约D-2标准后,才允许排放。
《压载水公约》于年1月22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为了积极履行《压载水公约》缔约国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我国于年4月15日生效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该法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以此构建了我国船舶压载水排放造成海洋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防控机制。
近年来,部分国家或地区对压载水管理采取了高于IMO标准的单边行动,实施了各自专属的压载水管理规范并起草用于限制压载水处理不达标的船舶靠泊的黑名单制度。例如:美国海岸警卫队压载水管理规定,要求所有在美国水域进行压载水排放的船舶上均需安装获得USCG型式认证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其排放标准比IMO的D-2标准还要高;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对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年检、水样检测等有其特别要求;美国不同港口需要参照联邦或者某州的特殊规定进行压载水操作。
船用压载水处理系统应用现状
压载水公约的D-2标准、部分国家的单边管理规范以及压载水处理系统被各大船级社列入船检项目,对船东和船管理公司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迫使船东和船管理公司对现有的船舶压载水系统进行改造。
除了海事主管机关、船级社、船东、船舶管理者对《压载水公约》高度重视外,世界各国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商面对《压载水公约》所带来的的巨大商机,纷纷依据IMO认可的几种船舶压载水处理方法展开了研发、认证和生产,不同厂家、不同技术路线的压载水处理设备陆陆续续进入了市场。
经过十余年的优胜劣汰,压载水处理系统的技术已经发展得很成熟,越来越多的船舶已经安装并使用压载水处理系统对船舶压载水进行处理。目前压载水处理系统主要采用紫外线照射、电解(全流量电解、支路电解)、电催化高级氧化、化学注入等灭菌技术。
现在距离IMO强制实施BWMS安装调试试验验证(年6月1日)和公约修正案强制实施D-2标准(年9月8日)的时间越来越近了,船舶所安装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到时能否满足公约排放标准,是个值得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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